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动物卫生工作方针、政策及法律、法规,起草动物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。
(二)负责制定全市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、计划,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。
(三)负责组织、协调、监督、指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扑灭工作。
(四)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、兽药残留、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。
(五)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。
(六)负责饲料、兽药生产、经营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(七)组织实施饲料、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,负责无公害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。
(八)负责全市种畜禽质量卫生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。
(九)负责全市动物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。
(十)拟定动物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训规划。
(十一)贯彻实施有关畜牧业和草原保护建设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制定、实施畜牧业发展和草原保护建设的规划和计划。
(十二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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